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山东省莘县**镇**村**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无业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2日10时左右,在310国道孟津县**镇**路口处, 李某甲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杜某某、李某乙),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前方李某丙半挂车发生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放的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后李某甲所驾半挂车起火燃烧,该事故造成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双方车辆损坏、李某甲所驾半挂车上货物烧毁及现场周边樱桃树、绿化树、遮阳伞、电动车等物品损毁的交通事故。该涉嫌交通肇事罪。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孟津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某甲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被害人杜某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鉴定、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接触部位的鉴定、肇事车辆车速鉴定、事故损坏车辆及物品的估损价值的鉴定;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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