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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200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定远县**区**路**号**栋**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沿定远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北大门东路段,碰撞到行人李某乙,发生事故,造成李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离开事故现场。

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李某丙、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勘查笔录

6. 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4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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