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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号,租住合肥市新站区**广场**栋**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2日08时02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肥东县梁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电动三轮车失控撞上道路南侧的道路设施上,造成车辆受损、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甲受伤以及电动三轮车上的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居民失望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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