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县人,农民,住莒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8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沿省道33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夏蔚镇上位村路段时,驶入对行车道超车过程中,遇情况紧急刹车,因路面湿滑导致车辆甩尾,车辆尾部与对行的李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后医治无效于2019年11月3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李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李某丙、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43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