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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具有安全隐患的正三轮摩托车,载毛某甲、蒋某某、张某某等四人,由山阳县**镇**村**组向杨地镇街道村行驶。12时许,行至**组**路**弯道时,车辆从路右侧驶出路面,翻到路外约9.6米高的石坎下,造成毛某甲、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蒋某某、张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毛某甲经山阳县杨地镇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毛某甲生前遭遇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伤和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蒋某某和张某某为生前遭遇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伤者余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04月26日,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残疾证、社区评估意见;2.证人毛某乙、王某某、黄某某、胥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责任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积极救助伤者,认罪认罚,且因夫妻双方均是残疾人,家庭困难,已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  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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