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准驾执照的情况下,仍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G536线自汨罗市往平江县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钟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并等待交警的到来,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综合全案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和庭审情节,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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