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东莞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杰成,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SA****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本市万江区东江大道坝翔商业街路段时,与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多发脏器损伤引起失血死亡。经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9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本市万江交警大队投案。事后李某甲赔偿50000元给被害人叶某某的家属作为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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