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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RF****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清佛公路宏威陶瓷厂门口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及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碰撞由被害人凌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凌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甲在肇事后逃逸。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当天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RF****小车1辆等;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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