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7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桂L*****号小型轿车搭乘李某乙由**乡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县**镇**村附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受伤倒地,后被从**县城往**乡方向行驶由农某某驾驶的桂L*****大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某某、农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付清了死者的赔偿费用,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世泼
检察官助理:雷 蕾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7*********。保证人:李某丙,住址:**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