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路**号**栋**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湘M*****二轮摩托车,在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公路神下村路段行驶中,摩托车碰撞该道路的中间绿化设施而摔倒,发生造成乘车的被害人潘某某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李某甲现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