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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1日被经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辽J****7号小型轿车沿锦赤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锦赤线151公里+800米路段时与同方向行人李某乙相撞,造成李某乙受伤,李某甲驾车驶离现场。沿锦赤线继续行驶至锦赤线153公里+500米路段时又与行人李某丙相撞,造成李某丙当场死亡,肇事后李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朝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李某丙无责任。2019年9月4日,李某甲赔偿李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19]病鉴字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DNA)字[2019]0237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瑜

2019年11月28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朝阳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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