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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洪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附近时,与步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薛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5月18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检察员:邵珠鹏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56116****);

2、诉讼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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