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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潮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凌晨5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7****小型轿车行经汕头市潮阳区**镇**路附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0000元后得到对方谅解。2019年1月5日,李某甲到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马某某、姚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

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于潮南区**镇**路**号**房,联系方式13535******;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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