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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儿子李某乙沿23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36省道106KM+978M路段处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刘某某撞倒,车辆损坏,造成事故,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8】310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子渊司鉴所【2018】痕鉴字第5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18】病鉴字第2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3521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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