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址江苏省淮阴区**镇**村**庄**号。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案发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赣BN****小型轿车沿五墩西路由西向东行驶,20时55分左右,车辆行至盱眙县中医院门前路段时,疏于观察路况,未注意避让行人,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乙.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李某乙身体所受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该次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钮某某、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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