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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苑**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 苏C1****号小型轿车沿邳州市春兴合金厂北门段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明珠小区11号电线杆段时因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撞到步行环卫作业的丁某某,致丁某某当场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8月6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谅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警单等;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3.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等;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

5.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茜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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