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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李某乙家属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姜某某、被害人李某乙家属韩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11月12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辽A****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营线某处时,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乙撞倒,致李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在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法医学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4.勘验笔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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