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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19时10分,在宁晋县**镇**村**路,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马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马某乙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乙符合车祸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田某某、左某某、李某乙、马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辨解;4.鉴定意见:酒精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立江

检察官助理:刘冲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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