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6********,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现住辛集市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辛集市**饭店职员。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照号为冀A*****的“海马”牌白色轿车,沿辛集市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横过机动车道的由被害人郑某某(身份证号:1323211954********)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8日,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认定结论为:李某甲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辛集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东院区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回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注销证明、尸体处理证明、家庭成员证明、人员详细信息、收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华泰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息某某、李某乙、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代豪庭监控光盘、监控录像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其家属积极给付被害人赔偿预付款,且其驾驶车辆的投保金额多达100万之上,有足额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能力,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卷移交。
4.“随案移交清单”1份、“李某甲交通肇事案监控录像”光盘1张、“收条”1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张、“华泰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1张、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1份随卷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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