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02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故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北(故前线19公里+300米处)时,与前方在公路上蹲坐的行人苏某某相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碰撞痕迹鉴定意见;5、检查、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何冠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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