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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群众,务工,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8日11时25分许,李某甲驾驶京Q9****号小型驾车沿霸州市京广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84公里1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王某某骑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甲保护现场并报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7日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增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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