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2020年3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X028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谭家村桃子冲“T”型路口地段时,以每小时28-30公里的速度左转弯准备驶入娄涟公路匝道,此时,被害人肖某乙由西往东横过道路与车相遇,李某甲驾驶的轿车左侧将肖某乙撞倒在地,造成轿车受损,肖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日,肖某乙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在家中死亡。经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肖某乙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肖某甲、聂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0738****
2.侦查卷二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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