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3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甘肃省民勤县**镇**街**公司廉租房**号楼**室,个体。2015年4月28日李某甲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民勤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蒙M8****号小型客车沿民武由北向南行驶至45公里加800米处时,因疲劳、超速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四轮拖拉机驾乘人杨某某、叶某某和李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7日,经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27日,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住院病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