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6228271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2时05分许,李某甲驾驶甘M*****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王新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8KM+500M路段处(镇原县新集镇王寨行政村田庄科自然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李某乙驾驶的无号牌“庆豹”电动三轮车(车上乘李某丙、谢某某)时相碰撞,致李某丙当场死亡、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6日,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62282712020000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乙、李某丙、谢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经鉴定,李某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无号牌“庆豹”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甘M*****号“五征”牌三轮汽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态正常,该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为43±2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关系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谢某某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拒做伤情鉴定申请书、事故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

2.证人李桂芳、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段东东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联系方式: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