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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路平,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5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悬挂赣****牌照的正三轮摩托车沿山深线205国道自三明往莘口方向行驶,途经2233公里+5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当时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乙,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受伤倒地、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未拨打110、120报警便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害人李某乙被群众发现报警,并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救治,后于2019年10月24日因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晚上,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将其查获。

2019年12月2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收据、照片、委托书、交通事故送达凭证、授权委托书、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邓某甲、范某某、邓某乙、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迪

检察员:严素琴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35907****)。

2.移送卷宗1册、光盘2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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