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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肇东市**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大阳金龙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明久乡幸福村王某某家西侧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逃离事故现场。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驾驶的大阳金龙牌电动三轮车的技术参数符合对机动车定义的范畴;张某甲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李某甲驾驶的大阳牌金龙牌电动三轮车发生过接触刮撞。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张谋乙、高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重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玉平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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