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3********,高中文化,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胡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0时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苏G7****号小型面包车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西张夏村纪东富达超市东侧由东向西倒车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住院治疗,于2019年6月14日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骨折长期卧床继发重度肺部感染死亡,张某某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在本次案件中占主要作用,参与度80%-90%。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7****号小型面包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过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9]1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正泓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70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事故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通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936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