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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单元**,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7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渝B3****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沿经开路往古佛方向行驶,途经经开路航铸钢构厂路段时因超速、注意力不集中刮撞行人周某某,并与车行方向右侧人行道行道树、路灯杆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车辆、行道树、路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甲为逃避处罚弃车逃离现场,由路人拨打电话110、120报警,但李某甲电话联系堂弟李某乙到现场处理赔偿事宜。同年8月5日,周某某经长寿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2万元并获得谅解,赔偿长寿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损失7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彭某某、潘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璟璟

检察官助理:刘  谦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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