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驾驶黑D****7牌照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G222国道自北向南行至790km+979.5m处,进行右转弯下道时,因违反安全驾驶及交通信号通行规定,车载货物超载,而与自北向南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胡某甲(男,55岁)饮酒后驾驶无牌照雅奇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胡某甲当场死亡,两轮摩托车受损。经法医鉴定:胡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至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胡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61mg/100ml。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委托其雇主货车所有人李某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将李某甲口头传唤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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