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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桦南县**小区(户籍所在地桦南县**乡**村)。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黑D****6号小型面包车(上载刘某甲等人)沿桦南县金晖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东方家园小区北侧时,将行人刘某乙(殁年67岁)撞伤,刘某乙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刑事技术鉴定,死者刘某乙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心包填塞死亡。经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李某甲打电话报警,后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袁某某、李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桦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立君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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