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0时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冀ECY***小型轿车,在宁晋县北鱼乡黄赵台村北黄某某家门口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黄某某家大门上,造成李某甲及其乘车人赵某甲、郭某甲、郭某乙4人伤,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黄某某家大门及北墙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甲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已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宁晋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宁晋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3.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办案说明、医院病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注销户口证明、户籍证明等;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赵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郭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会恩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322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