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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赵某某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本市官渡区珥季路前往俊福花城小区。当日00时39分许,赵某某驾车沿本市官渡区古渡口路北侧机动车主道由东向西以约为64公里时速行驶,行至河畔俊园小区附近路段时,其所驾车车头前部与路中安全岛反光隔离墩相撞,致赵某某所驾车辆及路中安全岛反光隔离墩被撞移至路中,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驾车沿古渡口路南侧机动车主道由东向西逆行约250米后,将车辆停于车道内,弃车逃逸,后于2019年09月17日自行到交警队投案。

2019年09月15日00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云******号“华山”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999千克,超载27846千克,超载率约为1393%),沿古渡口路北侧机动车主道中间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畔俊园小区附近路段时,李某甲未查明车前情况,其所驾车底部与事前赵某某所驾车碰撞后移至路中的反光隔离墩相撞,致其所驾车驶往道路左侧,车头前部碰撞路中绿化带内树木后驶入对向机动车主道内,恰遇李某乙驾驶云******号“集瑞联合”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古渡口路南侧机动车主道由西向东直行驶至,李某甲所驾车车身左侧与李某乙所驾车左侧相撞后侧翻倒地,致李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此事故导致三车及路中绿化带内树木、安全岛反光隔离墩、路面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严重超载驾驶;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助理检察官:李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4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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