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拉祜族,文盲,务农,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日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三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KBSC8T58JE028049)载着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由澜沧县竹塘乡**村**寨往**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其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澜沧县竹塘乡大塘子村翁拐新寨路K9+300米处时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乙、石某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07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金额为60000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澜沧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828797****;
2.移送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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