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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栋科目三正宗土猪鲜肉批发零售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么龙路向景洪市科目三考场方向行驶,06时许,行至福星聚酒家餐馆前路段时,与前方行人万某丙碰撞,造成万某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制动功能失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失效、喇叭装置功能失效。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万某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违法人员前科核查、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认定告知书、车辆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李某乙、万某甲、万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集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9206**** 

2.案卷材料共2册,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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