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苏M****的大众牌轿车,沿兴化市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5KM+200M交叉路口时,撞向同向行驶的刘某甲驾驶并载带李某丙的车牌号为苏M5****的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并剐蹭同向停车的刘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苏MJ****的大众牌轿车,致使刘某甲、李某丙倒地受伤及车辆和瓷砖受损,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兴化市公安局道路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兴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8.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路口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路口监控录像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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