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客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门**号,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1)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龙头村北,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右侧前部将同方向史某某驾驶的蓝色海宝牌电动三轮车(无号牌)撞出,致史某某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某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拦截过路司机许某某让其报警且本人未离开现场,被告人李某甲因受伤于医院救治后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甲现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勘查录像、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林
检察官助理 周三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352111****,保证人刘某某,电话1381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内附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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