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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编号:612***************,家住陕西省**县**镇**村**组,2019年0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陕ELW982ELW***号小型轿车,沿合阳县306县道(黑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5KM(**村至**村路段高速桥西)处时,与前方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甲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至颅脑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痕迹鉴定,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比例图及事故照片,车辆测速及事故成因分析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车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玓

年二月六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891313413138********

2、案卷卷宗 2册;光盘二张。

3、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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