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8月12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组,住所地为吉安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赣******号小车沿吉安县城**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吉安县人民法院路段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周光庭周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光庭周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甲亚打电话要父亲李康壮李某某报警,后因害怕弃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李某甲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某甲亚主动投案,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对李某甲亚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强制保险单、火化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通话详单及通话记录;2.证人曾铎曾某某、李康壮李某某、刘智武刘某某、肖美肖某甲、肖冬生肖某乙、周有方周某甲、肖正福肖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亚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吉安县**镇**栋**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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