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李某乙,女,1966年**月**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已死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川TD****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雨城区西门南路往前街方向,行驶至西大街与南正街十字路口处时,与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
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被害人李某乙家属六万元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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