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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娄底市娄某某**组**号。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1月11日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19年8月29日交予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妻子刘某某与孙子即被害人李某乙行驶至位于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自家院墙门前时,刘某某抱着李某乙先下车并打开院墙大门进入院内。李某甲驾驶小车驶入院内时,将李某乙撞倒并碾压,致李某乙因重型颅脑损伤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日死亡,形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并配合民警调查。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即李某甲的儿子)已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李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案情特殊,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_(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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