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114日被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公安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3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Q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射阳县境内国道22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090KM+500M路段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行使李某乙驾驶车载陈某某的苏09****号拖拉机及拖拉机后拖挂的平板车造成事故,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  进

检察官助理:朱  玉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85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