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庄**村**号,住河南省林州市**镇**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豫*****挂重型半挂车沿郓城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郓城县**路**庄处时,与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某丙当场死亡。经郓城县交警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到郓城县交警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除保险外人民币7.7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 袁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于河南省**市**市**镇**庄自
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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