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村**社**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川Y*****三轮摩托车,从平昌县元山镇共和村向元山镇佛岩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佛岩村1社李某乙住宅外道路处时,因操作不当将行人李某丙撞倒,造成李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丙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中头枕部受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造成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亲属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均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1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朝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平昌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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