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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了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5****的普通三轮摩托车,沿G106线由平江县城关镇往平江县梅仙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梅仙镇玳璋村谢家组路段时,撞上正在道路旁行走的行人黄某某,造成被害人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价、矛盾化解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检察官助理:钟  琦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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