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黄某甲(家属黄某乙1877863****)。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桂L****9小型客车搭载被害人黄某甲从平果县往田东县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1799公里350米(平果县果化镇山营村巴营屯路段)时,追尾碰撞由甘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桂L****7重型自卸货车,造成黄某甲死亡、李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甲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甲、黄某甲均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甘某甲、甘某乙、黄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等;
6、视听资料:行驶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家属的谅解,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6-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天由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行驶记录仪视频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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