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8〕4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6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22 时30 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0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蔡县**镇**村委**公路处时,撞上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刘某甲及路南侧的防火帐篷等,后李某甲弃车逃逸,刘某甲因交通肇事致两胸部严重损伤而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李某甲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俊峰
张 丽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9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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