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住扶风县**镇**村**号。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陕A****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2省道由旬阳县城往小河镇方向行驶,行至102省道107km+500m处,车辆驶向道路左侧,并与左侧黄土墙相撞后侧翻,造成李某甲及车上乘员屈印改、程**、李**、刘**、刘**受伤,屈**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道路指示牌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3日经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积极参与救助伤者,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及伤者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驾驶证复印件;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死四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待抓捕,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6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娟
检察官助理:张皓楠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电话:1519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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