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李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S****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正阳县**乡**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邮政所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步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死亡。2014年4月1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第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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