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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乙的近亲属李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S****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正阳县**乡**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邮政所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步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死亡。2014年4月1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第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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