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苏A6****轻型栏板货车,沿本区北部干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冶山镇40Km+18m路段,撞到前方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王某乙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学云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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