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市灌南县**镇**厂技术员,现租住在江苏省宿迁市**镇**门面房(户籍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15日17时55 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宿迁市宿城区青陈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青陈线10KM+570M处交叉口,撞到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刘某甲,致使车辆受损,刘某甲当场死亡。2020年2月4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方式:1362525****)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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