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CQ****小型普通客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横断山路交叉口时,遇李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顺黑龙江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横断山路交叉口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后,李某甲车辆又与黑龙江道南侧人行道上的柴某某和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以及路边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和树木损坏,李某乙受伤、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柴某某无责任,张某某方无责任。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决定维持原认定。
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柴某某系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双下肢多发骨折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碰撞前客车通过其测速参照基准时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57km/h。碰撞前两轮车通过其测速参照基准时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27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丙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语音详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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